发布时间:2024-12-30浏览: 384次 标签:
渣土消纳是指渣土运出交给垃圾处理部门并交纳一定费用,渣土运输只是装车外运,两个概念。定额中渣土外运只是外运的费用,并不包含消纳费用。但是实际上不管自己外运或雇人外运,都要交消纳费。可以根据实际发生与定额对比,定额不够可以以实际发生签证计取。
渣土只是建筑垃圾的一种。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渣土车,也称拉土车、运渣车,不是特指哪一种车,而是指车辆用途是运送沙石等建筑料的卡车。年国家下发关于渣土车改造文件,全国范围开始实行。
渣土车比较常见的有:大型翻斗车、大黄蜂等。多为大型载重卡车,一般城市在白天是不允许此类机动车在市区内运行;另外渣土车体积庞大,驾驶室高,存在很多视觉盲区。
扩展资料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是年颁布的一项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该规定于年3月1日经第次中国建设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年6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适用原则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具体规定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年6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
消纳场是提供废弃建筑垃圾的场地。建筑垃圾包括废渣土、弃土、淤泥以及弃料等。这些材料对于建筑本身而言是没有任何帮助的,但却是在建筑的过程中产生的物质,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这样才能够达到理想的工程项目建设,正因为是一个整体的过程,所以其环节的考虑是更重要的。
消纳场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土地用途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
3、环境评审报告;
4、具有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5、有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坐标图和场所布局图;
6、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7、具有与处置工艺相符合的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8、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顺义区环卫中心内设机构的职责分工明确,各自承担重要的工作任务:
1. 办公室:负责机关的政务工作,包括公文处理、接待联络、会议组织等,并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档案和财务,保障机关运行和后勤支持。
2. 业务科:执行相关政策法规,监督和指导区域环境卫生工作,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实施办法,对作业队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负责业务数据统计及业务质量标准的制定。
3. 政工科:负责组织工作、党员发展、党风廉政建设和信息统计,处理群众来访,管理人事劳资和干部队伍建设。
4. 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组织文体活动,保障福利,开展职工教育和培训,调解劳动争议,管理工会财产。
5. 公共设施管理科:制定环卫设施规划,负责建设、质量监督和公厕管理工作,对市民需求提出建议并制定相关管理标准。
6. 清洁队:执行政策法规,进行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管理果皮箱和洒水降尘工作,应对冬季铲雪和积水处理。
7. 机械化作业队:负责垃圾清运和公共区域垃圾桶管理,确保清运质量,按服务项目收费。
8. 镇村垃圾清运队:负责农村地区的垃圾清运,执行清运质量标准并收取服务费用。
9. 渣土管理所:执行渣土管理规定,负责渣土消纳许可,监督运输车辆,管理渣土消纳场。
. 安保科:组织安保学习,制定年度计划,开展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维护单位内部安全稳定。
办理流程如下:
1、准备申请表格、相关证明文件、用地手续,提交给当地环保、城管或规划部门进行预审审核。
2、现场勘查,确认用地是否适合建设垃圾消纳场。
3、对垃圾消纳场的设计方案、设备配置等进行技术评估。
4、现场验收,确认垃圾消纳场是否符合要求。
5、经过审核和验收后,相关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建设垃圾消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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