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30浏览: 2195次 标签: 北京市化粪池清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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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清洁工人用房和垃圾桶等环境卫生设施(以下简称环卫设施),必须按《北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的定额指标,配套建设,及时配置。
(一)公共厕所。按照每千人六平方米的定额指标和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一、二类公厕标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二)垃圾站、桶。按居住区人口千分之十三的比例配置垃圾桶,每五至十个垃圾桶设一个垃圾站。设立垃圾站的部位,由建设单位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共同选定,垃圾站的水泥地面由建设单位负责修筑 。
(三)清洁工人工作用房。按每一居住区一百五十平方米、每一居住小区三十平方米的定额指标,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二、配套新建的环卫设施,必须随新建的住宅同时交用,前没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环卫设施一经验收交用,其区内的垃圾清运和公厕保洁即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未经验收交用的新建环卫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一般不得使用。因特殊情况需在交用前使用的,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其垃圾清运或公厕保洁工码码作由施工单位负责。三、新建、改建居住区内各种工程弃土、弃料,由施工单位负责清理。边施工边使用的,除已交用部分按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办理外,凡在建或建成工程未交用的地带,均视为施工现场,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环境卫生工作。
已设街道办事处的建成区,区内的日常清扫保洁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区内化粪池的管理、维修和清掏,由居住区住宅产权单位负责,或由产权单位委托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理。四、居住区的环境卫生工作,必须按照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划分的责任,由责任单位认真执行。违者,处以罚款。
(一)新建环卫设施不符合定额指标和建筑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的,每逾期一天罚款三十元。
(二)对清运不及时而造成垃圾堆积的,每堆积一件垃圾日罚款十五元。
(三)对公共厕所管理不善,未经常保洁的,按本市公共厕所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对化粪池管理不善而造成粪水溢流的,在溢流期间日罚款五百元。
(五)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及时清理场地的,对施工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施工现场负责人处五十元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对施工单位处一百元罚款。五、对责任单位的罚款,由被罚单位的自有资金开支;对责任者个人的罚款,不得由单位报销。六、执行本规定的罚款应上交区、县财政部门。七、本规定由各级环迟悔哪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八、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九、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厕所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提高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清洁卫生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城市的重要标志。本市公厕的建设与管理,必须本着方便群众、讲求卫生、改善条件、逐步提高的原则,实行部门分工负责、环境卫生管理机关统一监督。
凡本市城区和郊区城镇地区公厕(包括单位内部的公厕,下同)的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下列地区、场所,必须设有公厕。新建公厕,按不同地区、场所,由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广场、重要地区和街巷,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确定规划方案。由区、县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按方案实施。
二、公共绿行哪地(指一公顷以上的规划绿地,下同)由主管该绿地的园林部门负责。
三、公园、风景游览区、饭店、旅馆、商场、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公共电汽车(包括长途客运汽车)首末站、地下铁道的车站、医院、农贸市场和其他较大的公共场所,由各该场所的主管单位负责。
四、机关、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内为本单位职工使用的公厕,由各该单位负责。
五、新建、改建居住区和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后农民相应转为城镇居民的居住区,由建设单位负责。
指衫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临时公厕,并在工程竣工后负责拆除。
现有公厕的改建,由公厕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新建或改建公厕,必须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本办法附发的《北京市公共厕所建设定额指标(试行)》的规定。第四条 新建、改建建设项目,必须同时建设公厕,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建设公厕的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公厕的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参加;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第五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建设公厕的单位,应由环境卫生管理机关限期补建。
职工人数较少、建设公厕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区、县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同意,可以就近使用其他公厕,但须按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标准,向公厕管理单位交纳保洁管理费。第六条 公厕不得随意拆除或停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停用的,须经区、县环境卫生管理机关同意,易地新建,并须先建后拆。第七条 公厕的主体建筑和河内设施,由公厕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维修,经常保持完好。第八条 公厕的清掏、保洁,由下列单位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广场、重要地区、公共绿地和三环路以内(含三环路大街)平房居住区的公厕(包括化粪池,下同),由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平房居民院的厕所,由环境卫生专业队负责清掏,由居民委员会组织院内居民自行保洁。
三环路以外平房居住区的公厕,由厕所的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二、公共场所和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包括自管宿舍区)的公厕,由本单位负责,也可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队清掏。
三、新建、改建居住区的公厕,按市政府《关于加强新建、改建居住区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档逗码的临时公厕,由施工单位负责。第九条 公厕的保洁,实行专人承包责任制,保证达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卫生保洁标准:
一、地面整洁无污物,墙壁清洁无乱涂乱画污迹。
二、便器、便池及时冲刷无粪迹、尿碱和其他污物。
三、不孳生蚊蝇
四、空气流通无臭气。
五、各项设施完整清洁无破损。第十条 公厕按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设备条件分类管理,符合一、二、三类标准和优质服务设备的公厕,可以实行有偿服务。第十一条 爱护公厕设施,人人有责。禁止在公厕的墙壁和地面上乱涂抹、乱刻画;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乱倒废弃物;禁止向便器、便池、粪井内排倒污水、污物;禁止在便池外便溺;禁止损毁公厕内的各项设施。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监督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应建公厕无故拖延不建的,处责任单位元罚款,并限期修建;逾期仍不修建的,每逾期一天,罚款元。
二、新建、改建项目,其应建公厕不与主体建筑同时建成使用的,处责任单位元罚款,并限期建成;逾期未建成的,每逾期一天,罚款元。
三、公厕不符合规定的建设定额指标或类别,又不按要求补建、改建的,限期补建、改建;逾期不补建、改建的,每逾期一天,处责任单位罚款元。
四、不及时维修,影响公厕使用的,处责任单位元罚款,并限期修好,逾期不修好的,每逾期一天,罚款元。
五、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公厕的,按相当于原厕所造价的%处以罚款,并限期恢复或易地补建;逾期不恢复、不补建的,每逾期一天,罚款元。
六、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公厕的,处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元罚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处单位元罚款。
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公厕,建设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拆除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每逾期一天,罚款元。
八、未达到规定的卫生保洁标准的,处责任单位元以下罚款,并处直接责任人5元罚款。
九、因清掏不及时,造成粪井粪水溢流的,处直接责任人元罚款,限在小时内清掏干净;逾期未清掏干净的,每逾期一日处责任单位元罚款。
十、在公厕内乱倒污水污物或乱涂抹、乱刻画的,处1元罚款。
十一、向公厕粪井内排放污水的,限期改正,处直接责任人元罚款,或处责任单位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按以上数额2倍处以罚款。
损毁公厕设施的,照价赔偿;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企业化粪池清掏规定:化粪池每年由专业公司至少清掏一次。化粪池入口铁盖应盖好,未经管理处负责人批准不得开启化粪池盖。化粪池开启后要有专人看护并设置警示牌,清理后马上盖好。化粪池内的沼气充分散发后才可作业,在清楚或取粪水时,工作场地周围严禁烟火,以防发酵产生的沼气遇火爆炸。
化粪池清掏周期
化粪池的清掏周期与凯祥氏粪便污水温度、气温、建筑物性质及排水水质、水量有关。设计清掏周期过短,则化粪池粪液浓度过高,与实际清掏周期差距过大,影响正常发酵和污水处理效果,甚至造成粪液漫溢,影响环境卫生。设计清宴轮掏周期过长,则化粪池容积过大,增加造价。
清掏周期为3~个月,实际设计中多取3~9个月,而酸性发酵阶段的酸性发酵期为3个月,酸性减退期为5个月左右。实践证明:清掏周期的取定,应兼顾污水处理效果、建设造价、管理三个方面因素清掏周期一般不宜少于个月。
化粪池清理程序:钩打开化粪池的盖板敞开分钟,把吸粪车开到工作现场,套好吸管放入化粪池内,再用盯散铁铲搅动化粪池内粪便结块层,一边放水一边搅动,启动吸粪车开关,吸出粪便直至化粪池内的结块物吸完为止,盖回化粪池盖板,用清水冲洗净工作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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