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01浏览: 127次 标签: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河道保护与管理,确保防洪和供水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河道及其附属设施。市区河道包括陡河(陡河水库出水口至路南区与丰南区交界处)、青龙河、李各庄河、龙王庙河、西北排水渠、南湖引水渠。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河道的主管部门。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河道管理单位负责以下职责:
(一)日常管理与维修养护河道及其配套工程设施;
(二)组织河道防汛工作;
(三)调度管理河道工程,确保农业灌溉供水、沿河工业应急备用水源及市区景观用水供应;
(四)履行其他河道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区河道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具体防汛抢险工作。沿河水利工程设施、旅游船只及浮动设施的运行应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河道水环境、保护河道工程安全和依法参与防汛抢险的义务,对破坏河道工程及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或举报。
第七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满足城市防洪规划要求,并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滩地、堤防、护堤地等区域的开发利用应统筹兼顾,符合防洪安全和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满足防洪安全、河道整治等要求。
第九条 市区河道的管理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蓝线划定,并征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 市区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解决,并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前,应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绿化时,应符合河道行洪、引排、防汛抢险、工程安全和水土保持等要求,并事先征求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因河道行洪、防汛抢险、维修养护等造成无法避免的绿化损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赔偿。
第十三条 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桥梁、桥涵、道路、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
(二)堤坝、丁坝、闸涵、渡槽、渠道、倒虹吸、取排水口等工程;
(三)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四)从事旅游、休闲娱乐等开发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审查意见。需要组织论证的,不计入期限。
第十五条 经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将设计、施工安排等文件报送市区河道管理单位,并签订责任书,接受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涉水工程部分应由具备水利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由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监理。
第十七条 在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批准的建设活动,若占用河道范围内水工程设施或水域,建设单位或个人应采取等效替代和补救措施。无法采取等效替代措施的,应予以补偿;项目建设对河道堤防等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害或河道淤积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承担赔偿或清淤责任。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承担占用范围内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维护责任,确保河道行洪、供水安全。
第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征收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收取的市区河道资源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纳入基金预算收入。市区河道工程修建、维修、养护等费用纳入基金预算支出。
第三章 保护与清障
河道治理工程主要包括清淤、埋设管道、砌筑挡墙等工序。虽然没有专门的清淤规范,但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清淤达到预定高程,埋设管道的检验需按照特定表格进行,砌筑质量也要符合相应标准。从项目中标到工程竣工,需要准备一系列的资料。
检验资料是工程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包括清淤、管道埋设、砌筑等工序的检验报告。综合资料则涵盖了标书、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等文件。试验资料则包含各种检验报告和出厂合格证等。
安全资料同样必不可少,涵盖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记录、安全事故处理记录等。具体要求可能因业主和监理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总体上必须符合国家住建部年发布的相关规范。
虽然目前没有现成的模版可供参考,但可以向监理单位寻求帮助,他们通常会提供相应的检验表格和资料模板。此外,根据不同地市和监理公司的具体要求,还需准备相应的补充资料。
市政工程的资料准备是一个系统性的工作,需要项目团队密切配合,确保每个环节都符合规范要求。通过规范的资料管理,不仅能提高工程的管理水平,还能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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