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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生活废水排放标准_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4-10-14浏览: 789次 标签:

1.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有哪些?
2.废水排放标准
3.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
4.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有哪些?

 国家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是指各类工业、城市、农业生产和生活污水处理与排放的标准限值。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工业废水排放标准:GB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电镀行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印染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HJ -《纺织印染废水排放标准》等。

 2.城市污水排放标准:GB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HJ -《城市污水处理厂节能评价指南》、GB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规范》等。

 3.农业生产废水排放标准:GB/T -《农业生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

 4.生活污水排放标准:GB -《城镇生活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T -《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各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处理工艺和要求,以及监测和评估要求等。各企业和单位需按照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废水处理和排放,确保排放的废水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避免对环境和健康造成损害。

废水排放标准

 废水排放标准如下:

 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排入GB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海水二类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GB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第四十条

 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应当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并进行防渗漏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

 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如下:

 一级排放标准:总氮(N)≤ mg/L、氨氮(NH3-N)≤ 5 mg/L、总磷(P)≤ 0.5 mg/L、化学需氧量(COD)≤ mg/L、生化需氧量(BOD5)≤ mg/L、酸碱度(pH)在 6~9 范围内、悬浮物(SS)≤ mg/L、油类 ≤ 5 mg/L。

生活废水排放标准_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二级排放标准:总氮(N)≤ mg/L、氨氮(NH3-N)≤ mg/L、总磷(P)≤ 0.5 mg/L、化学需氧量(COD)≤ mg/L、生化需氧量(BOD5)≤ mg/L、酸碱度(pH)在 6~9 范围内、悬浮物(SS)≤ mg/L、油类 ≤ mg/L。

 三级排放标准:总氮(N)≤ mg/L、氨氮(NH3-N)≤ mg/L、总磷(P)≤ 0.5 mg/L、化学需氧量(COD)≤ mg/L、生化需氧量(BOD5)≤ mg/L、酸碱度(pH)在 6~9 范围内、悬浮物(SS)≤ mg/L、油类 ≤ mg/L。

设置污水一级二级三级排放标准的意义

 1、保护水体生态系统:污水中含有大量的有害物质和污染物,如果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水体中,将严重破坏水体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通过设置排放标准,可以限制有害物质的含量,减少对水体生态环境的影响。

 2、保护水资源安全:水是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污水排放会导致水资源的污染和浪费。设立污水排放标准可以促使污水经过适当的处理,确保排放到水体或重复利用的水质符合一定要求,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维护公共健康:污水中含有细菌、病毒、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如果直接排放或以未经处理的形式被接触和利用,可能对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设定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减少人类接触到污染物的风险,保护公共健康和安全。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要求。

 (2)本标准适用于除城镇建成区以外地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3)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本标准不适用于混入工业废水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牌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HJ/T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T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

 3 、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标准分级;现有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按照设计标准执行相关限值要求,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执行表1规定的限值。

 (3 )位于重要水系源头、重要湖库集水区等水环境功能重要地区和水环境容量较小的平原河网地区的新建设施执行一级标准;位于其它地区的执行二级标准。

 (4 )执行一级标准的地域范围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5)其他管理规定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泥应合理处理并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的原则。

 4、 监测要求

 (1 ) 参照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2) 对水污染物监测应按HJ/T 执行。

 (3 ) 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认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标准。

 5、 实施与监督

 (1 )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执行一级标准的地域范围后应向社会公开。

 (3)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执行理严格的标准。

 处理方式:

 1、人工湿地处理系统

 污水湿地处理系统分自然和人工湿地处理系统,自然湿地就是自然的沼泽地,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是一种基于自然生态原理,使污水处理达到工程化、实用化的新技术。将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土壤经常处于饱和状态、生长有象芦苇、香蒲等沼泽生植物的土地上,利用植物根系的吸收和微生物的作用,并经过多层过滤,来达到降解污染、净化水质的目的,它是一种充分利用地下人工介质中栖息的植物、微生物、植物根系,以及介质所具有的物理、化学特性,将污水净化的天然与人工处理相结合的复合工艺。

 2、地下土壤渗滤净化系统

 分散的几户或十几户人家适合采用地下土壤渗滤净化系统。

 地下土壤渗滤净化系统是一种基于自然生态原理,予以工程化、实用化而创造出的一种新型小规模污水净化工艺技术,是将污水有控制地投配到经一定构造、距地面约cm深和具有良好扩散性能的土层中。投配污水缓慢通过布水管周围的碎石和砂层,在土壤毛管作用下向附近土层中扩散。表层土壤中有大量微生物,作物根区处于好氧状态,污水中的污染物质被过滤、吸附、降解。

 3、好氧生物处理系统

 好氧生物处理系统是新农村污水处理中最常用的一种处理技术。好氧生物处理工艺众多,各有优缺点,选择时要根据实际情况仔细论证和比选,注重经济适用。

 生物处理法就是通过风机等设备给污水输氧,培养生物菌种和微生物,通过菌种和微生物把污水中的大部分有机物分解为无污染的二氧化碳、水等物质,少部分合成为细胞物质,促使微生物增长,并以剩余污泥的形式排出,使污水得以净化排放

 综上所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是将生活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和污染环境成份清除、降解做无害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要着重考虑选用成熟可靠,适合农村特点和实际污水处理适用技术。农村污水处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将水质进行中和农用产品,从而达到回用及环保降解排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法》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村级组织、企业、农民等各方面参与的共建共管共享机制,综合整治农村水系,因地制宜推广卫生厕所和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治理农村垃圾和污水,加强乡村无障碍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使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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