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08浏览: 777次 标签:
生活饮用水蓄水池清洗规定
法律分析:1、对水池、消防管道进行排空:关闭上、下水池进水和生活出水阀,打开池底排空阀、消防管道最远点出水阀,如无排空阀时需用抽水泵抽水排空。2、清洗:当水池排空到一定程度时(利用剩下的0.3~0.5米水进行带水清洗),关闭上、下水池池底排空阀、消防管道最远点出水阀。加清洗剂对池壁及池底进行洗刷,使池壁达到用手触摸无腻感为准。然后将洗刷后的污水从池底排空阀排走,再用清水冲洗池壁干净。
3、喷洒消毒:对池壁(顶部)进行喷洒消毒,用含氯量毫克/升的消毒药物喷于池壁(顶部)周围,停留一段时间,然后用清水冲洗干净。
4、浸泡水池与管道:打开上、下水池进水阀放入自来水至满水位并投加浸泡消毒用的消毒药物,一般取消毒浸泡浓度为余氯毫克/升,浸泡时间为分钟至1小时。关闭上、下水池进水阀,打开生活出水阀、消防管道最远点出水阀,从用户出水口、消防管道出水口排放。闻到消毒剂气味时,关闭用户出水和消防出水,使消毒溶液充满管道,以消毒管道。打开池底排空阀,排放多余的消毒溶液。
5、恢复供水:浸泡消毒排空后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
第六条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九条 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的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管水工作。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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