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3-24浏览: 191次 标签:
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污水排放,并无明确规定禁止排入生活污水系统,但需经过预处理。依据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8.3条款,生活垃圾焚烧厂工艺废水必须通过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后水应优先考虑循环利用,若需排放,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需遵循GB标准。
通常,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污水会在厂内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排放。排放方式多样,既可直接排入附近的河流,也可排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进行进一步处理。
处理后的污水需确保达到排放标准,这不仅关乎环境保护,也涉及公众健康。因此,生活垃圾焚烧厂需严格遵守相关法规,确保废水处理系统的有效运行,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此外,考虑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生活垃圾焚烧厂还应积极探索废水循环利用的可能性,减少废水排放,实现资源的节约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的焚烧炉,控制燃烧温度,确保烟气在燃烧室内温度达到℃以上的区域停留时间不小于2秒,使二次燃烧的气体形成旋流,使燃烧更完全、更充分,使二恶英充分分解。研究表明,二恶英的生成和一氧化碳浓度有很大关系。运行中调节一、二次风量和配比,并通过二次风来加强扰动,使垃圾燃烧更加充分,从而控制烟气中一氧化碳的含量及二恶英的生成量。
(2)当烟气温度降到~℃范围时,少量已经分解的二恶英将重新生成,因此,设计考虑尽量减小余热锅炉尾部的截面积,使烟气流速提高,以减少烟气从高温到低温过程的停留时间,以减少二恶英的再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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