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4-29浏览: 62次 标签:
施工现场必须强化环境保护管理,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和噪声污染,将其纳入文明施工的重要范畴。为了提高职工的环保意识与法制观念,应定期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记录。
在施工过程中,清理建筑垃圾时需使用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或容器吊运,避免随意抛撒,同时要定期清理施工垃圾,适量洒水以减少扬尘。对于在市区、郊区城镇、居民稠密区、风景区及文物保护区的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
施工现场使用的锅炉、茶炉、大灶需符合环保标准。进行现场搅拌作业时,需在搅拌机前台及运输车辆清洗处设置沉淀池,废水需经过沉淀处理后方可排放至市政排污管线或用于洒水降尘。
在居民区进行施工时,必须控制施工噪音,一般不得超过晚上:点,特殊情况需延长作业时间时,需采取降噪措施,并向当地环保局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同时公告周围居民。
施工现场应制定降噪措施,严格控制人为噪音,尽可能减少对居民的影响。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夜间施工照明不得照射居民住宅区,施工现场住宅内夜间不得大声喧哗或播放音量过大的电视、音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促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平整、修缮、拆除、清理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场地、道路、河道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排放人,是指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消纳人,是指提供消纳场的产权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回填工地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级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在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建筑废弃物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
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海事、港口、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七条 排放建筑废弃物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
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专项用于建筑废弃物消纳场建设、综合利用项目扶持、综合利用产品的推广应用、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和洒漏污染清理等工作。
第八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方便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建筑废弃物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受理投诉、举报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处理情况答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建筑废弃物处置许可
第九条 建筑废弃物的排放人、运输人、消纳人,应当依法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居民住宅装饰装修排放建筑废弃物的除外。
第十条 排放人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展改革、国土房管、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城乡规划、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场地平整、建(构)筑物拆除、建筑施工、河道清淤或者道路开挖的文件;
(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排放量的相关资料;
(三)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废弃物的分类、装载地点、运输距离、种类、数量、消纳场地、回收利用等事项;
(四)与持有《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
第十一条 运输建筑废弃物的单位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所属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
(三)所属运输车辆符合本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技术规范的证明材料;
(四)自有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三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或者全部使用四点五吨以下运输车辆的总核定载质量达到一百吨以上的证明文件;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地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消纳人申请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的,应当向建筑废弃物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土房管、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或者平整场地的文件;
(二)核算建筑废弃物消纳量的相关资料;
(三)消纳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消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方案、复垦或者平整设计方案;
(四)符合规定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以及排水、消防等设施的证明文件;
(五)消纳场地出口设置符合相关标准的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以及道路硬化设施的证明文件,或者因施工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前述设施的替代保洁方案;
(六)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消纳方案。
申请回填建设工程工地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资料。
在面对工厂环保严重超标的问题时,首先应与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进行及时沟通。企业需进行内部自查,确认生产活动中是否涉及废水、废气、固废、噪声、生态破坏及风险等环保问题。具体而言,需查明工厂是否产生废气废水,这些污染物的处理途径和去向如何?无刺激性气味并不意味着无大气污染物产生,刺激性只是污染的一种属性。此外,还需考虑是否存在地下水污染,公众投诉环境污染的主要方面包括大气、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污染。工厂是否有渗井、沉淀池渗漏情况?固废垃圾的堆存是否选址合理,是否占用了耕地?这些都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根据环保法及相关污染控制法的规定,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环境监管工作。如企事业单位存在污染环境的情况,环保部门可根据核查结果、监测结论及公众投诉举报等情况,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并出具相关处罚决定书。逾期不治理者,可处以罚款。企事业单位拒不履行治理义务时,环保局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做出关停决定的权力仅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局无此权限。因此,如果希望关闭工厂,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详细说明工厂环保严重超标的具体情况及其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申请中应包含工厂的基本信息,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详述工厂的环保问题,包括产生的污染物类型、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等;列出工厂已采取的环保措施及其效果;提供第三方环境监测报告及公众投诉记录等证据;阐述关闭工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替代方案或整改建议。
此外,还需注明申请人的联系信息,以便环保局在审核过程中进行沟通。申请书应保持格式规范、语言准确、内容详实,确保所有信息准确无误。
在提交申请后,环保局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若评估结果支持关闭工厂,环保局将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建议,请求采取进一步行动。整个过程可能需要一定时间,因此申请人需保持耐心,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总之,在申请关闭工厂的过程中,需充分准备相关材料,确保申请内容详尽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同时,保持与环保部门的良好沟通,有助于提高申请成功率。
尊敬的领导:
项目名称为明珠产业园一期1#厂房、配套管理用房,建设内容为一栋5层框架结构标准化厂房和1栋3层砖混结构生活服务用房,建设地点在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与明珠大道交口东南角,投资总额约为万元,环保投资约万元。
我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制度,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施工废水沉淀池,清水回用。注意施工现场扬尘污染,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制》和《合肥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中有关规定,避免施工扰民事件的发生。同时室外排水实行雨污分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建设边界不突破高压线路电磁辐射安全间距。做好对破坏绿化的恢复工作;所有生活垃圾均分类袋装化,属于危险废物的都送至合肥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处置。
合肥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XX年x月x日
最新文章
热门文章